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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涉外婚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来源: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浏览次数:7 时间:2019-12-18 16:55
皖价服函[2015]41号
2015年3月30日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民办函[2015]8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要求,我局不再核定涉外婚姻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婚姻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的涉外婚姻服务收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38号)到期后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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