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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开展涉外婚姻介绍试点工作的复函
来源: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浏览次数:7 时间:2019-12-18 16:53
民政部办公厅对开展涉外婚姻介绍试点工作的复函
(厅办函[1998]99号 1998年6月16日)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开展涉外婚姻介绍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背景及不同个性的当事人,情况复杂。目前开展涉外婚姻介绍的条件尚不成熟。你省应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中的“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规定,不得开展涉外婚姻介绍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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